入会申请
当前位置:主页 > 会员中心 > 入会须知 >
入会须知
  • 本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12-12 11:03 浏览数:

中国玉文化研究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国玉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玉文化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国内外玉文化爱好者、研究者、收藏家、鉴赏家、雕刻家和相关大专院校、玉文化研究机构、玉雕艺术机构,开展玉文化研究的相关工作,为提高玉文化研究水平,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 大繁荣
服务。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玉文化领域相关的研究机构和广大人士,举办玉文化学术专题研讨讲座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大型中国玉器展览;
(三)鼓励和支持创作优秀玉器文化作品,依照有关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玉文化创作及表彰活动,推进玉文化事业的发展,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人才;
(四)开展玉文化知识的普及、推广和服务工作,进行玉文化知识教育培训;
(五)为玉文化领域有关人员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法律咨询等服务;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相关玉文化的专著、教材、杂志、报刊等,编制玉文化档案,开设玉文化研究专业网站;
(七)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志于玉文化的研究,且有鉴藏实践经验,具有玉器辩伪、断代能力;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主管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定期向本团体汇报研究课题和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监事一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玉文化研究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玉文化研究会拥有最终解释权】